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常用法规】
┝ 常用法规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学术论文】
┝ 学术论文
【律师文选】
┝ 石礼旺律师杂文选
【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房产专题】
┝ 房产专题
【保险法律】
┝ 保险法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浅谈中国式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第三季度 居民购房意向创十年来最低
 中国足球与中国农村基础教育
 民事反诉状
 二手房最适合80后父母 得房率四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说 玩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 状告物业公司被驳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 最高法院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法院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发表日期: 2008-05-25 20:05:06 阅读次数: 295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法院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详见本报今日二、三版)。
 
    这四种情形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注重调解,对当事人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应予支持,对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应及时判决。
 
    将于5月19日起施行的这一司法解释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予以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债权人或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院应予受理。
 
 

上一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下一篇: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大别山法律文化网站-石礼旺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安徽省太湖县建设路(法院旁边)
办公室电话:0556-5112623 手机:13966619976 联系人:石礼旺律师
邮箱:jmslw@163.com QQ:472237637
皖ICP备0900405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