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常用法规】
┝ 常用法规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学术论文】
┝ 学术论文
【律师文选】
┝ 石礼旺律师杂文选
【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房产专题】
┝ 房产专题
【保险法律】
┝ 保险法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浅谈中国式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第三季度 居民购房意向创十年来最低
 中国足球与中国农村基础教育
 民事反诉状
 二手房最适合80后父母 得房率四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说 玩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 状告物业公司被驳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表日期: 2009-12-10 12:40:15 阅读次数: 287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大别山法律文化网站-石礼旺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安徽省太湖县建设路(法院旁边)
办公室电话:0556-5112623 手机:13966619976 联系人:石礼旺律师
邮箱:jmslw@163.com QQ:472237637
皖ICP备0900405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