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清晨,太湖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民警接110指令:在105国道太湖县城西乡界址路段,发生一起交通逃逸事故,现场遗留一名女性尸体。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展开侦破工作。
在事故现场,民警们勘察发现:死者为一女性,头部和躯干有明显车辆碾压痕迹。在死者尸体周围有零散的黑色漆片;事故现场前方50米处,还发现一整块轿车右前保险杠角。民警随即对事故现场周围住户进行走访,有群众反映:当天凌晨1时左右,听到国道上一声响,只看见一辆黑色轿车停了下来,几个人下来站了一会,就开车走了,当时由于是凌晨,夜深人静,没有出来仔细看,只是到了早上才发现路边有一具尸体,才感觉到可能是一起交通事故,并马上报警。
值班民警在对现场固定证据后,提取了现场遗留碎片,将逝者遗体送到县殡仪馆。回队后向大队及中队领导汇报了事故情况,事故处理中队立即召开了事故分析会,分析会上大家讨论决定将现场遗留的零散碎片做为案件侦破突破口,确定车型,排查车辆。
会后,事故处理民警分组行动,对县内几个大型汽车修理厂进行走访。同时通过几个专业人员对碎片及右前保险杠角的比对,确定此碎片为“吉利金刚”轿车的碎片。在确定车型后,大队分管事故领导殷风华副大队长立即做出指出,要求先内后外,务必对本县内的吉利金刚牌黑色轿车全面排查,不能见面的要详细做记录。当天下午,事故中队民警兵分两路,对全县黑色吉利金刚桥车全部联系上车主,并全部见面。但是,通过排查,所有车辆均无肇事嫌疑,案件侦破暂时受阻。
第二天上午,太湖县公安局党组成员、交管大队长章卫群到事故中队了解案件侦破情况,并主持召开第二次事故案情分析会,事故会上,参战交警一致认为:当前正是春运期间,做为春节后太湖县境内第一起死亡逃逸事故,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大队将全力支持,一定要不惜一切代价,尽全力尽快侦破。在接到指示后,事故中队全体民警众志成城,分析会上大家各抒己见,决定调整案件侦破方向,由于本县范围内黑色吉利金刚车已排查完毕,决定将侦破工作向邻县扩展。
事故处理民警通过公安信息网,查询到临近宿松县符合条件的车辆多达20辆,考虑到不是本县辖区,查缉难度大,决定通过公路电子卡口先期摸排。在中队办公室,办案民警通过公安内网对太湖、宿松两地的监控卡口进行详细查阅,初步确定了几辆有嫌疑的车辆,并决定先从这几部车着手排查。
在确定侦破方向后,殷风华副大队长亲自带领办案民警驱车赶往宿松县排查,在到达宿松县后,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积极配合,派出民警随同作战。在连续排查几部车之后,民警决定查询一辆牌照为皖H8A85X的黑色吉利金刚桥车。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联系得知,该车现在正在县城,随即通知该车车主将车开到宿松交警大队。在宿松交警大队院内,事故处理民警勘察发现皖H8A85X黑色吉利金刚轿车右侧保险杠角脱落,确定该车有重大嫌疑,询问驾驶员石某某,其解释说该车前保险杠是昨天他驾车时撞到油桶上脱落的。办案民警不动声色,将现场提取的保险杠遗留物与该车缺失部分进行比对,痕迹吻合,该驾驶员石某某看见保险杠遗留物时,当场也承认是自己驾驶的车上脱落下来的,在痕迹比对后,办案民警依法对人、对车采取强制措施,带回太湖继续调查。
在太湖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对肇事驾驶员石某某依法第一次询问,当问及其是否交通肇事时,驾驶员石某某矢口否认,只承认其在105国道太湖县境内撞倒一个盆或桶,始终不承认撞到行人。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处理民警决定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专业人员来队做痕迹比对,经过一个小时的比对,确定现场遗留的保险杠塑料块与肇事车皖H8A85X脱落部分痕迹吻合,系该车前右保险杠。
在大量事实面前,石某某只得如实供述:2010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石某某驾驶皖H8A85X牌照桥车沿105国道从宿松县送两男两女乘客到太湖来,当行驶到太湖县境内城西乡界址附近路段时,发现前方路面上有个燃烧火堆,避让不及,就撞上去了,当时,明显感觉车子震动,方向也变重了,并向前推了一段路,才将车停下来。几个人下车后看到右前保险杠角脱落,路上还有一些木炭,看看前后无人,就驾车匆匆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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