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人也,在达到法定婚龄后,对第一次婚姻的选择是受其自身的认知水平所制约的。每一种哪怕是自由意志的选择都是如此,所以中国现代的婚姻家庭制度里规定离婚自由完全有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50多年来,人们对结婚自由在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能够保持与立法意图一致是没问题的,但对离婚自由这一观念真正地打从心眼里接受却要曲折得多了。
大概想结婚和想与谁结婚这样的人生大事,让别人来指手画脚,的确不是件令人开心的事。人性的发展和完善,已经不可避免地要在结婚上表现出崇尚自由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结婚自由是时代要求使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特别是中国妇女的婚姻,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包办与买卖后,恋爱自由与结婚自由对她们而言已经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观念大解放。所以,在这一婚姻制度改革面前,收到更多实惠的当属中国女性无疑。因为在此充满人性光辉的制度确立之前,包办、买卖、强抢等干涉妇女婚姻的现象已经完全彻底地决定了中国妇女的婚姻地位远远低于男性,这就让中国广大妇女们足足悲哀了几千年。而现在,应该说是法律制度让她们看到了婚姻的希望和能活出尊严活出时代特色。
可以这么说,封建时代的中国男人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自由得很的。男人只要看中了哪个女人,不管女人的态度怎样,完全可以凭借三种手段达到占有她的目的:其一,经父母包办明媒正娶;其二,通过买卖的方式得到;其三,强抢,一种霸王式婚姻。而在离婚方面,尽管封建社会也有“七出”和“三不去”条款规定对封建制度下的错误婚姻予以司法救济,但那时的“七出”和“三不去”的证据采信方式对女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下,根本没有什么“举证责任倒置”的发明和采信证据方面哪怕是比较公正和比较完美的规定,也就无法保障妇女的权利了。所以男人“休妻”(离婚的古代法律用语)完全出自自己的好恶,法律规定基本上起不到规范和哪怕是一丁点儿的限制和约束作用了。男人的地位就是这样被封建法律制度给包装了出来。
不过,封建时代也有男人大受包办婚姻迫害的,大名鼎鼎的焦仲卿先生就是一例。不过象焦先生那样的人是很不多见的;硬要不知变通地吊死在兰芝女士那棵香树上。焦先生应该算得上反抗陈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战士!
在中国古代,无论被包办的男人对那被包办的女人有没有感觉,男人终归可以在被包办后去寻找三妻四妾以弥补一下婚姻被包办后可能产生的遗憾。尽管古时侯的男人在决计要服从父母基于政治原因或/和经济原因或/和其它原因所考虑的联姻形式的情况下,对包办婚姻还不都是从内心深处拒绝接受的;他们往往是包办婚姻的完全受益人。这一现象不知是那个时代里男人们的悲哀还是男人们的幸运。而被包办的妇女阁下倘若不能对掀起她的盖头来的男人一见钟情或一见倾心,进而在婚后生活中又不能培养起美妙绝伦的夫妻感情的话,可就是掉进万丈深渊万劫不复永远不能重见天日了。因为古代的法律是不会赋予女人离婚主动权的,她们无法进行自我维权的司法救济。古代的法律是男人们制定的,因而他们不会代表广大妇女的婚姻利益而旁落自己作为男子汉的崇高特权。中国封建时代的女人别想离婚,那时后的法律没有给妇女规定“几出”的“休夫”权利。是男人不给妇女那种权利还是妇女们不想要那种权利?我准备写一个专题,叫《梦想争取的权利》,解剖一下封建女性的前意识和潜意识是怎样被社会意识掠杀的,也揭露一下封建法律制度在阻碍妇女性科学意识发展方面的罪恶本质。那不是我这篇文章的任务,暂且不细说了。
我想告诉大家,现代立法在程序上和内容上推崇的是公正、合理和科学、完美。立法者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已经没有性别之分,不可能仅仅代表和考虑某一性别群体的法益。一夫一妻的现代婚姻制度被确立以后,为了能对不幸的婚姻进行补救与修正,规定离婚自由当然既公正合理也绝对科学了。
可以这样认为,每一种事前的独立或不独立的思维判断,都可能与事物的正确发展方向产生偏差。更何况是要对有思想和善变多变的人的行为进行评判。要对一个人将来很漫长的时间段里的感情问题进行判断,谁能保证不会出现差错?没有一个人在选择配偶时能够断定他(或她)永远爱着自己、永远不会变心,哪怕对方信誓旦旦,海也枯石也烂;也没多少人能经受住外面世界的诱惑和/或时间老人的检验;也没有一个人敢于承认自己在说“永远”的时候完全不犯哪怕是那么一丁点儿嘀咕。就算你能兑现自己的承诺永远爱着他或她,但你却无法保证他或她也能兑现自己的承诺痴心不改。所以,法律应该也完全有必要给予人们一个修正自己痛苦婚姻的机会。法律是人们为了共同秩序的需要而对基本人权的赋予和限定,那么人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往往会给自己留下余地。
可以肯定,如果没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规定,那么社会秩序就会大乱特乱了;还可以肯定,可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但婚姻法绝对不能没有。古语都说了“欲治国,先齐家”,没有把家庭秩序建设好,国家就会乱掉。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组织结构,是社会的细胞。古代选任官吏,还要考察他对小家庭管得怎样,一个连小家都管不好的人怎么能治理好一方,能管理好国家大事呢?
国家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如果有利于一种社会观念下的家庭秩序的形成和良性健康有序发展的话,那么一个良好的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就能很快地形成,家庭和谐会影响国家乃至全社会的和谐。这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就是良性制度,这样的婚姻法就是良法而不是恶法了。
法律制度应该适应时代的要求和人性发展的要求,现代人的观念在更新,陈旧的意识已经为现代人所屏弃。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一样是人的观念是人的意识,再不会仅仅处于一种前意识状态了。现代人迫切需要这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结婚自由的法律规定,那么在交通飞速发展的今天,肯定到处是逃婚和私奔的女士们先生们了。这样尽管能给交通运输行业带来可观的利益长足发展,但政府机构在交通秩序和和会治安秩序的维持方面恐怕就要成倍地增加警力了;要是没有离婚自由的法律规定,那将会更加惨烈了。那些梦想打破陈旧和/或痛苦婚姻,梦想追求婚姻完美和谐与幸福的人,肯定只有铤而走险了;那么弑妻和谋杀亲夫的现象就会接踵而至。那样的话,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果还只是现在的规模的话,也就只有望案兴叹无能为力了。爱情会冲昏任何人的头脑,任何人都不用解释自己有多么理智。
这样的现象当然不可能产生,因为统治阶级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时候,对在这一层面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出现的现象都会进行可能性预测并会制定相关的法案。2002年月日全国人大修改了《婚姻法》,就是因为修改前的《婚姻法》和现阶段出现的婚姻家庭状况不相适应。修改前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法官判离婚案件时,对离婚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完全凭自己的喜怒哀乐而自由裁量。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审视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是受“宁拆一所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观念所左右,他们往往要毫不犹豫地维护毫无感情而名存实亡的婚姻,充当那种婚姻的保护神。所以,离婚诉讼在前婚姻家庭制度下,是当事人最为痛苦不堪的选择了,有的当事人为了诉讼离婚,经历的何止是八年抗战?真是现代社会的讽刺----法官竟然成了痛苦婚姻和传统家庭理念的忠诚卫士!
也许大家不喜欢听这样的故事,但为了我的文章说理不显得太空洞,还是说个故事,顺便赚起感情丰富和同病相怜的读者们几滴廉价的泪水。
话王女士与李某结了正式之婚。婚后王女士积极上进,勤勤恳恳地工作之余还不断自学,且小有成就。而李某婚后却沉迷于打麻将牌的娱乐性赌博之中,后又下岗而无所事事。王多次劝告李某以家庭为重,做点有益的事情,再那样下去会影响他们的感情。但李某却认为是妻子看他下岗了嫌弃他,还破口打骂王某是在外面勾搭上了别的男人,还拳脚相向。此后又是跟踪又是查王某的手机通话清单。只要王女士的手机通话中又五次以上(含五次)通话记录和通话时间在五分钟以上(含五分钟)的,他都会打电话给对方警告其小心,甚至威胁对方要取其性命。王女士实在不能忍受其无理取闹,最后决定离婚。协议不成后王女士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判决不准许离婚。
此后,李某非但没有积极主动地修补感情的裂缝而且还变本加厉,经常到王女士的单位与其争吵,还扬言其在外面养小白脸。王女士实在忍受不了李某的羞辱而跳楼自杀。不胜悲哉!
王女士死得壮烈,与焦仲卿先生异曲同工。我想告诉大家,医生救不了李某,可是法官完全可以救她的。法官怎么就不略微怜香惜玉一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多少照顾一下女士阁下,毕竟她们的意志根本没那么坚强啊!
文章终归是文章,我所要写的,仅仅是一种现实和一种观念下的思考。而一种思考的产生又肯定有其社会的根源。我写文章大都是自己被耳濡目染的社会现象点燃了思想火花的结果。
中国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自由,但是对于很多必须离婚的个体来说往往是举步维艰的。这就让人们对“自由”一词产生怀疑。维系婚姻稳定的因素应该是夫妻感情。所谓夫妻感情就是夫妻之间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信任感情和责任感情。信任感情的产生和发展会让夫妻双方有结合的基础,会让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进行财产的融合(形成夫妻共有财产)和性格、道德标准、处世原则、志趣、等的逐渐同一(形成坚实的夫妻感情);责任感情的产生和发展会让夫妻双方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不是大难来时各自飞的同林鸟角色。他们会把对方看做自己身体的延伸,是自己身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关心对方的身心健康胜于关心自己,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支持对方的事业而不是只打自己的小算盘。这才是那种能经受考验也是最稳固的夫妻感情。
离婚是夫妻感情的破裂使然,而夫妻感情应该是双方而不应该是单方的。结婚就好比把两种金属管焊接在一起而组成的一种意义,只要金属管的一端发生断裂,先前焊接的组合就已经解体原来的组合意义了;而不是要两端都发生断裂才能确认解体原来的组合意义。在现实生活里纷纭的离婚案例中,两端金属管都发生断裂只是其中一种情形,这种情形一经产生,夫妻双方都会产生离婚的主观愿望,于是,协商离婚就变成可能;而现实生活中,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决断婚姻的方向的时候,却都是一端金属管断裂的情形,而这种情势下的离婚又谈何容易。夫妻感情被经营到破裂离婚,本来就很不幸;而为了离婚,夫妻之间反目成仇、甚至毁灭自己或对方,那完全是文明人类抗拒进化的悲哀。中国人在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下演绎了很多惨烈的故事,应该有更多的人去研究它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