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刑事法律】
┝ 刑事法律
【涉外法律】
┝ 涉外法律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
【婚姻法律】
┝ 婚姻法律
【交通法律】
┝ 交通法律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文化风俗】
┝ 大别山文化风俗
【物产资源】
┝ 大别山物产资源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大别山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12”强奸案始末
 笑论
 大别山风光(组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滞后与超越:新刑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交通法律交通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发表日期: 2009-12-10 12:55:56 阅读次数: 313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远、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上一篇:贵州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2009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大别山法律文化网站-石礼旺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安徽省太湖县建设路(法院旁边)
办公室电话:0556-5112623 手机:13966619976 联系人:石礼旺律师
邮箱:jmslw@163.com QQ:472237637
皖ICP备0900405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