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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李庄涉嫌伪证案在渝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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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涉嫌伪证案在渝开庭
发表日期: 2010-01-18 18:58:33 阅读次数: 332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李庄涉嫌伪证案在渝开庭

总共历时14小时的律师李庄涉嫌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案一审,从昨天上午910分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直到今天凌晨1时多才告结束。李庄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096月下旬开始接受委托,代理原重庆市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龚刚模涉黑案件。

本报讯(实习生叶松亭记者徐维欣)总共历时14小时的律师李庄涉嫌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案一审,从昨天上午910分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直到今天凌晨1时多才告结束。公诉方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指控李庄犯有伪造证据罪与妨害作证罪。法官付鸣剑宣布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这是记者昨夜今晨从庭审现场人士处获悉的。

  李庄本次特意聘请了两名全国知名律师为自己辩护。其中一位是李庄在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业务部主任高子程律师,另一位辩护律师则是身兼浙江省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董事长兼主任、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多个职务的浙江律师陈有西。在本次庭审中,两名律师均为李庄进行了无罪辩护,而李庄本人也打破了自己此前要保持沉默的言论,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了积极自辩。

  李庄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096月下旬开始接受委托,代理原重庆市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龚刚模涉黑案件。后龚刚模为了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李庄诱导、唆使其编造警方刑讯逼供的供述以便推脱罪责。1212日,李庄于北京被重庆警方抓获,13日被重庆检察院正式批捕,19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正式立案。李庄成了重庆打黑风暴中首个因替黑老大辩护而被指犯伪证罪拘留审查的律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庄当庭表示,对公诉人指控的所有事实均有异议,并向法庭提交5项申请。具体为: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龚刚模、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资料;延期审理此案件;将此案件移交重庆之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李庄提出的5项申请,审判长当庭宣布,其辩护律师之前也向法院进行了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是否因外力因素造成其人身伤害及成因进行鉴定。法院于1229日向李庄的辩护律师送达了鉴定书。1226日,法院向辩护人申请的8位证人中的7位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一位证人因在北京就医而采取电话联系方式,8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同时,法院到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调取监控录像,看守所答复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没有录音录像功能。对于李庄提出的延期审理和异地管辖的申请,审判长称于法无据,依法驳回。

  李庄申请被驳回后,李庄又提出:要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但审判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向李庄说明不予受理其申请的理由。李庄却依旧坚持自己的意见,一度语气激动,称法庭如果不受理我提出的申请,那我觉得这个庭审就没必要了,我要求我的律师,包括我本人不再说话。就法官和公诉人两个审吧。随便判了算了。

  李庄的要求当即被审判长依法制止,随即公诉人对李庄进行讯问。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然后,庭审控辩双方的关注焦点就集中在李庄有罪与无罪,以及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问题上。控方坚持认为,李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而辩方律师则坚持认为,李庄的行为完全符合律师行为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只不过是尽到了做律师的本分。李庄也为自己进行了辩护,辩称自己在本案中的所有行为都是在履行执业律师的职责,完全无罪。

  本次庭审过程中没有出现新的证人证据,控方的主要证据就是那8位不愿意出庭证人的证词。在下午3时后进行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两个回合的较量。在质证环节,李庄及其两位辩护律师对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提出了多项质疑。公诉方则就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分别进行了回应和反驳。辩方在庭审过程中反复要求8位证人出庭对质,这一要求被法院以证人不愿意出庭驳回。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李庄作了最后陈述,仍然坚称自己无罪。称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

  昨天的庭审从910分持续到14时,其间审判长宣布了310分钟的短暂休庭;15时继续开庭;1930分宣布休庭,2010分继续开庭直至今晨1时左右,审判长当庭宣布:合议庭将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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