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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庭审近16个小时
发表日期: 2010-01-18 19:03:03 阅读次数: 459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李庄案庭审近16个小时

围绕四大焦点激辩 辩护律师称将坚持走到最高院

 

 

1230,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李庄案,在重庆江北法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从昨天上午920分开庭,案件一直审理到今日凌晨105分,长达近16个小时。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公诉方宣读了起诉书,并向法庭提供了79份证据。提供证词的人,包括龚刚模本人,其堂弟龚云飞,三哥龚刚华、妻子程琪,以及李庄的助手马晓军。

    被告李庄身穿囚衣,手拿夹在黄色文件夹里的辩护资料,和他的两个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一起,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公诉人贺贝贝指控说,200911241226124,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做伪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涉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做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略显疲惫的高子程律师立即被记者们围住。他说,上午的庭审中,法官给律师的辩论空间还是足够的,但下午就显得紧张起来,驳回申请的次数较多。他对判决结果并不乐观,但他表示,如果李庄被判有罪,他一定会提出上诉,并将坚持走到最高院。他认为,此案只有到了最高院,才会有公正的结果。

    ■观点交锋

    围绕李庄在为龚刚模涉黑案履行刑事辩护中的行为,究竟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还是在履行律师职责,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方认为,在为龚刚模案进行辩护时,律师李庄为了达到推翻龚刚模黑社会性质犯罪,减轻其罪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辩护策略和技巧,无非是为了推掉重罪,而捏造事实。李庄和其辩护律师则认为,其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履行一个优秀律师的职责。

    焦点一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

    公诉方认为,刑讯逼供是李庄为达到让龚刚模翻案而编造出来的。其提供了龚刚模案件刑侦阶段主审警官张科、江北看守所第三监室医生及龚刚模本人的证词,证明龚刚模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并未受到刑讯逼供。

    而李庄和其辩护律师认为,提供证词的三人,均与案件有重要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采信。

    而李庄证明龚刚模确实遭到刑讯逼供的最重要证据,是由法院在29日晚10点半送达给其代理律师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无密级),这份鉴定书对龚刚模伤情的鉴定结论是,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据此,辩护律师认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有事实根据。公诉方在认定龚刚模案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前提下而对李庄作出的一系列起诉站不住脚。

    李庄称: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会见当事人龚刚模,“与龚刚模之间隔着一扇铁窗,窗内窗外各有两名警察陪同”。“我在翻阅同案嫌疑人的审讯笔录时,发现龚刚模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很低,所以就想先搞明白龚刚模在这个涉黑团伙中的地位,我怀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是,他当着龚刚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念给他听。

    “龚刚模在了解情况后,当着警察的面,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这其间,我跟警察发生了比较激烈的口角。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处,足足吊了88夜。”

    “李庄一直在要求法院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是编造的,他不是在自己证明自己说谎?”高子程说,在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就假定其未被刑讯逼供而认为李庄捏造,是最重要的逻辑错误。

    焦点二 是否让龚翻供

    公诉方提供多份证据,证明李庄曾明示或者暗示龚刚模翻供,提出其遭到刑讯逼供,从而拖延庭审时间。

    李庄说,这些东西,我承认我教过他们,但教不是叫,我教给他开庭的模式和方法,是在尽一个律师的义务。所有教他做的,都是在听了他的陈述后,高度浓缩告诉他的,让他翻供,是知道了他被刑讯逼供的前提。

    “翻供是个中性词,如果他之前说的是被刑讯逼供的,怎么不能翻供?”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的指控,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律师向代理人告知目前案件进展情况没有什么不妥。”

    焦点三 是否组织证人做伪证

    控方指出,“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做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做虚假证明。”

    李庄称,其接手案子后调查发现,工商机关的注册信息显示,龚刚模在保利的股份,确实为零。因此,他告诉龚刚模,开庭时,别人问你什么,你就说不知道,不要多说一个字。“任何证词,都没有工商局的注册信息更有力量吧?我这么做,是教给代理人出庭的技巧,律师是有水平,才能做到这一点。”

    此外,公诉人还指出,2009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

    李庄和其律师称,伪证罪的犯罪客体是法官的公正判决,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没有任何一个人到法庭上作证,影响了法官的判决。因而不能构成伪证罪。

    公诉人指出,2009123,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赂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对此,李庄称,找警察作证,确实是他的主意。但出100万找警察是让他说出真相还是制造伪证却是有区别的。这些都是刑辩律师必须做的,是职业权利。吴家友自己也说,他拒绝去干,那就是所有行为没有真正实施,怎么能构成伪证罪呢?

    焦点四 取证程序合法否

    李庄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为检察机关提供证词的证人,均在被拘留时提供证据,属于程序不合法,因而其所有证词均不可信和不应予以采纳。

    “证人是法律的客人,怎么能把客人拘捕起来,限制人身自由?”

    而公诉人则认为,证人证词的关键是做出真实的意思表达,而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均有证人的签字画押,程序合法。在本案中的证人,可能在其他案件中有不同的身份而处于被拘留状态,不能因为其被拘留就认为其证词不是真实的意思表达。

    ■庭审现场

    三次休庭

    0多人的2号庭座无虚席。作为有着20多年辩护经验的资深律师,站在被告席上的李庄表现得很激烈,他多次在法庭上打断公诉人发言,要求表达意见。在庭审时,还多次提出申请,而致法庭3次休庭。

    要求法官集体回避

    庭审刚开始,李庄即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回避。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罪名潜在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李庄申请,理由是:中国法律未就集体回避作出明文规定。

    在要求被驳回后,李庄称自己还有5个申请要当庭递交审判长,为此,审判长第一次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

    李庄5个申请被驳

    重新开庭后,李庄被允许当庭宣布自己的5个申请,分别是: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龚刚模、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重庆之外的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对此,审判长当庭进行解释:李庄提出的5个申请,其辩护律师之前也向法院进行了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是否因外力因素造成其人身伤害及成因进行鉴定。1229,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做出鉴定后,法院于当日向李庄的辩护律师送达了鉴定书。1226,法院向辩护人申请的8位证人中的7位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一位证人因在北京就医而采取电话联系方式,8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1227,法院向辩护人出示了送达笔录、送达回证及电话联系笔录。同时,法院到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调取,看守所答复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无法提供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1227,法院将这一情况告知李庄的辩护人,并出示了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而对于李庄提出的延期审理和异地管辖的申请,审判长称于法无据,依法驳回。

    要求公诉人回避

    对于这个答复,李庄依旧不满意,“法庭如果不受理我提出的申请,那我觉得这个庭审就没必要了,我要求我的律师,包括我本人不再说话。就法官和公诉人两个审吧。随便判了算了。”

    随后,法庭进入调查阶段,李庄再次向法庭提出要求,称主诉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要求其回避。为此,法庭第二次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经合议庭合议,李庄要求于法无据,审判长宣布予以驳回。案件继续审理。

    质疑证人证词真实

    两次休庭后,李庄情绪缓和下来,并在法庭上表示愿意配合庭审,法庭调查继续进行。1229分,李庄向审判长提出要求,“我要上厕所。”审判长第三次宣布休庭。

    下午的庭审中,李庄多次质疑公诉人在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只宣读部分证词而不把书面证词提供给被告的做法,违反刑诉法。“你不给我看,我怎么知道你念的是不是真的,我现在也念,最高法认定,李庄无罪,当庭释放,你信不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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